青原区芳洲可采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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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青原区芳洲可采区项目 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项目名称:青原区芳洲可采区项目 

建设单位:吉安市青原区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4日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报告有意见,请联系验收单位

联系人:陈云  电话:0796-8400680

芳州可采区项目验收组意见1.pdf

芳洲采砂项目(整改)(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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