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办法,深化改革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

发布时间:2021-08-24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解读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进一步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积极探索实践、注重修复生态环境、密切司法行政联动,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工作主体责任,突出及时高效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着力于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互通机制。《办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线索。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互通的情况来协商确定开展索赔工作的主体,另一方则终止索赔工作或中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避免同一案件多方索赔。上述规定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达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磋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办法》第三条对上述规定做了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既有利于增强磋商程序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对提高磋商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办案机制。《办法》细化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专业咨询、联席会议、联动宣传等方面的具体衔接程序。《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行政机关可以在专业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供支持。《办法》第十一条着重规定了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联动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宣传。

该《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体实践,是完善江西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招,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开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新局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作者: 郭懿之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8/24/art_42150_3544078.html

相关业务咨询热线
(周一至周五的8:30-17:30)

18979600660

在线QQ咨询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咨询

come-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