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6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该《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设,加强对适用新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限制,有必要出台我省关于新《固废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行政执法有需要。新法在行政处罚部分相较于旧法发生了许多变化,表现在,一是新增了处罚条款。新法法律责任部分条文共23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文9条,比旧法增加了3条;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旧法处罚金额基本在1-20万之间,新法处罚金额跨度为5-100万,金额和幅度大幅提高;三是新增了一些处罚情形。新《固废法》在旧法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了违法情形和种类,同事还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上述修改,给适用新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带来一定难度,急需对有关处罚条款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

标准制定有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对本系统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裁量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制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供本系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同时,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及时、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规定,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法律责任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

细化工作有基础。我厅现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于2017年8月制定,共分综合、水、大气、噪声、固废、放射性、清洁生产、环评等九大部分,实施四年来,包括《固废法》在内的自由裁量基准,对我省环境行政处罚尤其是对我省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的实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行政处罚标准统一性和有效性。本次提请审议的新《固废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审议稿),总结了以往执法经验,衔接了日常行政检查和管理的标准,考虑了衡量违法轻重的新指标,增强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其特点: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设置处罚情形。此次对《固废法》自由裁量权标准所做的细化,涉及《固废法》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处罚主体的九个条文共31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违法种类和处罚罚款金额幅度,《审议稿》中的细化标准对这31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

二是处罚细化区分度高。《审议稿》从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频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环境污染后果程度、是否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等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做了罚款档次上的细化量化。

三是实际执法可操作性强。《审议稿》的细化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及其衡量处罚幅度情形所做的细化规定,实践中便于执法人员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也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处理中行使陈述、申辩等各项权利。

三、几点说明

一是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配套使用。《规定》于2020年制定公布,是我厅所有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审议稿》以《规定》为原则,要求实施《固废法》自由裁量权必须以《规定》为基础,自由裁量权未做明确的,应当适用《规定》。

二是待本次修改制定的新《固废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批准实施后,原2017年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固废法》部分自行失效,本次关于印发细化标准的通知亦做明确。

三是明确本《细化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_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6/16/art_42150_342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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