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7

2021年10月2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自2021年11月2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一、起草背景

《土壤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和实施《土壤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大措施,对于新时代依法治土、依法管土、依法净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标志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法》是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部法律,《土壤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土壤法》、体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特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土壤法》《土壤条例》处罚措施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大、认定标准高、执法要求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设,加强对适用新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限制,有必要出台我省关于《土壤法》《土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起草过程

起草处室厅法规与标准处于2021年3月开始了《细化标准》的起草调研工作,并于2021年4月初形成了《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4月12日和8月19日法规处分别将《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函请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回建议64条,采纳39条,部分采纳3条,对不采纳的予以了说明。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后形成的《细化标准》(修改稿),法规处会厅土壤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科院等单位进行了多次会商、研究,对《细化标准》(修改稿)逐条认真讨论、科学论证,反复研究后汇总各方意见,形成了《细化标准》(公示稿)。2021年9月14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经厅领导批准,法规处将《细化标准》(公示稿)以厅名义在厅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15天,到期后未收到意见建议。业经法规处认真审核,形成了《细化标准》(审议稿)。2021年10月22日,经厅党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原则同意出台本《细化标准》。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草拟出了对这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设置处罚情形。此次对《土壤法》《土壤条例》自由裁量权标准所做的细化,主要是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处罚主体的十一个条文、计26项行政处罚,包括《土壤法》第86条第1款的7项处罚,第87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1项的4项处罚,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1款的5项处罚,第95条的3项处罚,以及《土壤条例》第55条、第56条的两项处罚。按照法律规定的违法种类和处罚罚款金额幅度,《审议稿》中的细化标准对这26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细化。

二是处罚细化区分度高。本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总的导向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合理设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综合考虑行为人违法情节、改正情况、违法频次、后果程度、土壤类别、污染面积、环境污染后果程度、是否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等等因素,对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做了罚款档次上的细化量化。

三是实际执法可操作性强。由于土壤法律法规专业性强、技术规范规程多,本《细化标准》(审议稿)对各类违法行为及其衡量处罚幅度情形所做的细化规定,尽量采用实践中能够便于执法人员把握、便于执法人员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标准,有些专业性的问题(比如对有毒有害物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恶意串通、情节一般或严重等情形的认定以及在程度上的区分等未作细化)在执法中可以结合相关专业标准认定,并相应给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较好地方便了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处理中行使陈述、申诉等各项权利。

四、几点说明

一是本《细化标准》拟以通知形式印发,并对细化标准的适用、文件配套、生效时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遵照执行。

二是明确了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配套使用。《规定》于2020年制定公布,是我厅所有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审议稿》以《规定》为原则,要求实施《土壤法》《土壤条例》自由裁量权必须以《规定》为基础,自由裁量权未做明确的,应当适用《规定》。

三是明确了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四是明确了《细化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__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_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doc

信息来源: 法规与标准处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10/27/art_42150_3699994.html

相关业务咨询热线
(周一至周五的8:30-17:30)

18979600660

在线QQ咨询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咨询

come-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