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一、工作背景

为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9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制定过程

我厅于2020年2月启动《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的编制工作;3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十一条,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途径、时间要求、主要承诺内容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等,提出了企业违背承诺的惩罚措施等,并提供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承诺有关模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局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4/30/art_42150_3346573.html

相关业务咨询热线
(周一至周五的8:30-17:30)

18979600660

在线QQ咨询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