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要求,全面梳理、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我厅编制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过程

在编制《目录清单》过程中,我厅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多次讨论沟通,并报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共梳理出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169项,其中行政处罚156项,行政强制13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58部,其中法律12部、行政法规13部、部门规章29部、地方性法规2部。第一责任层级为省级的执法事项9项,省级、设区市级交叉的执法事项15项,设区市级的执法事项为145项。

《目录清单》梳理的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同时包括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待修订后再进行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章).pdf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局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4/30/art_42150_3346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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