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0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精神,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监管互认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跨区域执法监管能力,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9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省政府关于《江西省流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我厅于2020年3月启动《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的编制工作;4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十七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一是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以下简称联合执法)的意义和原则;二是联合执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和开展方式;三是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问题清单、联合查处机制及督察督办机制等;四是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和牵头事项;五是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处理、解决方式;六是联合执法的保障制度、人员管理及信息公开方式等。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局

转载于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1/6/10/art_42150_3397187.html

相关业务咨询热线
(周一至周五的8:30-17:30)

18979600660

在线QQ咨询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咨询

come-here